学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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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
拟授予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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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民学位字〔200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即每门成绩达75分以上,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学术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相应的研究成果。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要求通过相关外语考试。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者不能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提交学位申请书(包括导师评语、论文审评意见、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证书、研究生历年学习成绩单及已修满规定学分数记载、中期筛选考核表、学位论文。
二、无学位授予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原则上按本细则办理。
三、同等学力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书和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位论文以及其他材料,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考试。
第六条 各级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六月份办理一次。如需要可增加一次。
 
第四章 课程考试办法
第七条 硕士学位考试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不少于3门)。
(3)第一外国语。
本校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学位申请必须经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中期筛选考核良好,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论点和结论应在学术上或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巧。
(4)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
第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应在基本完成课程学习,经过中期筛选考核取得合格后在导师指导下选定,并在研究生专业指导组作开题报告,经科学论证后确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包括:论文内容的中外文摘要、关键词和正文等。在摘要中,应简述选题的指导思想、研究问题的新见解和论文的基本论点,正文包括对研究问题的综述、理论分析、实验计算、结论,正文后附参考文献目录。论文中引用别人的材料,要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应加以说明。要求文句精炼、条理分明、文图整洁清晰。硕士论文一般3万字左右,摘要2000字左右。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
第十一条 硕士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提交学位申请书。指导教师在半个月内审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答辩前一个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
第十三条 评阅人应按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并写出详细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掌握基础课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写作能力及其他优点。
(5)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
对论文的评语,评阅人在答辩前应对申请者保密。
 
第七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委员由副教授以上和相当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论文评阅人可兼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需提前或推迟,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申请者必须按时参加论文答辩,无故缺席者即自动放弃答辩资格。答辩委员出席不足2/3时,须另行组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答辩委员会委员,应预先审查论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一般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导师不参加直接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应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是:
(1)主席宣布开会,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及评阅人员名单。
(2)导师介绍答辩人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科研情况及各门课程考核成绩。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5)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6)主席宣布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1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答辩资格。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部、所)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历年学习成绩单、论文全文和摘要、录音带等有关材料立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校学位办,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研究生送校图书馆和研究生部(两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将决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申请学位者,论文水平虽达到要求,但由于其他原因暂不宜授予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以缓授学位,缓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由学校校长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者,应作撤销处理,并收回已授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报国家民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